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1127财保30号
申请人:刘双,女,1981年10月1日出生,住景县。
被
申请人:郝桂华,女,196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景县。7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诉前保全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扣留郝挂华在景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9)冀1127执104号案件应过付给郝桂华的执行款3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留郝桂华在景县人民法院(2019)冀1127执104号案件应过付给郝桂华执行款30万元。冻结、扣留期限一年。本案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刘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宋宪超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石明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