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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127财保30号

刘双、郝桂华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0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河北省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刘双;郝桂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1127财保30号

申请人:刘双,女,1981年10月1日出生,住景县。

被

申请人:郝桂华,女,196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景县。7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诉前保全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扣留郝挂华在景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9)冀1127执104号案件应过付给郝桂华的执行款3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留郝桂华在景县人民法院(2019)冀1127执104号案件应过付给郝桂华执行款30万元。冻结、扣留期限一年。本案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刘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宋宪超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石明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