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9001执2647号
申请人:李会娟,女,汉族,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王永刚,男,汉族,住济源市。关于李会娟与王永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8)豫9001民初2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永刚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王永刚位于济源市丽城花园6号楼1单元103号的房产。
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攀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苗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