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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4民初3898号

赵萍与胡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0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萍;胡建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84民初3898号

原告:赵萍,女,197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胡建国,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

原告赵萍与被告胡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

原告赵萍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萍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萍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萍负担。

审判员  吴云锋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张延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