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84民初3898号
原告:赵萍,女,197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胡建国,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
原告赵萍与被告胡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
原告赵萍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萍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萍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萍负担。
审判员 吴云锋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张延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