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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524民初264号

李某1原告李明莲、李明久与被告李明仲、梁世平、第三人李中伟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0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李某3;梁某;李某4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524民初264号

原告:李某1,女,195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原告:李某2,女,196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进友,长宁县长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3,男,195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

被告:梁某,女,195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女,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被告李明仲、梁世平之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胥秦,四川竹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某4,男,199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 原告李某1、李某2与被告李某3、梁某、第三人李某4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

原告李某1、李某2于2019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1、李某2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1、李某2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李某1、李某2负担。

审判员  邓凯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王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