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481民初859号
原告:宋小霞,女,1972年7月15日生,汉族,住舞钢市。
被告:靳瑞革,女,1966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
被告:昊天一品物业服务公司;住所地:舞钢市院岭办事处龙寓花园**楼物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司明燕。
原告宋小霞与被告靳瑞革、昊天一品物业服务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宋小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靳瑞革限期将其所有的位于舞钢市院××办事处龙××花园××楼××房屋地面进行防水处理,直至原告宋女士房顶不再渗水为止;2.判决被告昊天一品物业公司赔偿原告宋小霞修复因房顶漏水造成的经济损失、家具损失等4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位于舞钢市院××办事处龙××花园××楼××房的业主,被告靳瑞革是位于舞钢市院××办事处龙××花园××楼××房的业主,原被告之间是上下楼的邻居。2019年3月14日,原告发现房屋顶棚漏水,造成原告屋内多处损坏,家具损毁,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诉的昊天一品物业服务公司,经本院核实,没有与该被诉公司名称一致的主体存在,故此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明确,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裁定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宋小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英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陈夏力附相关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