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12财保6号
申请人:湖南新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商贸城重阳路**。
法定代表人:李晓青,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森,湖南工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王坤,男,198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申请人湖南新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向长沙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坤的银行存款26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2019年4月2日,长沙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并通知申请人湖南新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于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申请费5000元,但申请人未按期缴纳申请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湖南新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
审判员 周月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谭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