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222民初594号
申请人:覃枢权,男,199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柳城县。
申请人:周宁海,男,1987年4月27日出生,壮族,住柳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培胜,广西金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李启发,男,1991年11月25日出生,住南宁市。
被
申请人:黄丽珍,女,1967年2月1日出生,住南宁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覃枢权、周宁海与被申请人李启发、黄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覃枢权、周宁海以实现债权为由,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李启发位于南宁市的房产[桂(2016)南宁市不动产证明第0XXXXX9号]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120000元,申请人覃枢权、周宁海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单号:11XXXXX6)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覃枢权、周宁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预查封被申请人李启发位于南宁市的房产[桂(2016)南宁市不动产证明第0XXXXX9号],预查封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覃枢权、周宁海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罗家礼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谢淇丞
书 记 员 韦雨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