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1726执59-6号

韩依与张锋、化天立、杜凤伟民间借贷纠纷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0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韩依;张锋;化天立;杜凤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26执59-6号申请执行人韩依,男,199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被执行人张锋,男,199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被执行人化天立,男,198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被执行人杜凤伟,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韩依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锋、化天立、杜凤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1726民初38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期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锋、化天立、杜凤伟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截止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证券或股权等财产信息和线索,经约谈申请人,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对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8)豫1726民初38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 勇

审判员 段海鲁

审判员 常文涛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王平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