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632执26号
申请执行人:安新县申明亭飞达鞋厂,住所地安新县。 经营者:单运通,男,1966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新县。
被执行人:刘龙伟,男,1987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邢台市任县。 关于安新县申明亭飞达鞋厂与刘龙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新县人民法院(2018)冀0632民初118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龙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安新县申明亭飞达鞋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龙伟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9年1月16日对被执行人刘龙伟限制高消费,后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龙伟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安新县申明亭飞达鞋厂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龙伟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安新县申明亭飞达鞋厂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韩铁强
审判员 张英辉
审判员 张志民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刘 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