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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521刑初99号

陶柏华盗窃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0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陶柏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1521刑初99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陶柏华,男,1962年11月22日生于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及住址宜宾市翠屏区。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6年9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7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因盗窃罪,于2018年3月25日被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8年8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宜宾市看守所。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宜叙检诉刑诉(2019)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柏华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4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洪出庭支持公诉、

书记员黄聪担任记录,被告人陶柏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8年12月9日20时许,被告人陶柏华在宜宾市叙州区南岸街道酒都路中段55号凯德广场负一楼电梯处,趁被害人李某无防备之机,扒窃其上衣内一部苹果6Plus手机并逃离现场。次日,陶柏华将该手机以100元价格销赃。2019年1月29日,陶柏华被民警抓获,并扣押了陶柏华随身现金700元。归案后,陶柏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另查明,2019年2月22日,被害人李某到公安机关领取了陶柏华给付的被盗手机赔偿款7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陶柏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辩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监控截图,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工作情况说明,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抓获情况说明,陶柏华的前科资料,领条,视频资料,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沈某、谢某、王某、母某的证言,被告人陶柏华的供述及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柏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陶柏华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陶柏华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陶柏华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700元经济损失,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陶柏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陶柏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9日起至2019年9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王永彬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晓玲

书 记 员 刘 芳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