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民辖终6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金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翰景路**金星大厦**A。
法定代表人:冯天威。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营,男,1971年3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电白县。
委托代理人:胡祖海、余泳凤,均系广东仁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杨忠良(曾用名杨深),男,196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电白县。
原审
被告:广东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海滨开发区第**单体小住宅区**
法定代表人:吴裕华,系该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水良,系广东谨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金某投资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8)粤0106民初2462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广东金某投资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涉及的《劳务分包施工合同》所对应的建设工程已竣工验收并结算完毕,案件争议之处仅涉及结算后的工程款是否支付完毕,并不涉及不动产本身,合同的相对方为被上诉人杨忠良和广东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而被上诉人杨忠良和广东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均不在广州市天河区,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和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关于上诉人称本案应由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原审法院已对此充分论述,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龚连娣
审 判 员 曾文莉
代理
审判员 汪 东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梁穆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