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524执297号
申请执行人:陈绍毅,男,1959年9月28日生,汉族,住通化市二道江区通化街东风委**。
申请执行人:孙昌茂,男,1963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柳河县柳河镇胜利委**。
被执行人:彭淑梅,女,1964年8月20日生,汉族,住,住吉林省柳河县柳河镇胜利委**/div>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绍毅与被执行人孙昌茂、彭淑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孙昌茂、彭淑梅于2019年12月3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40万元,2020年12月31日前给付40万元,于2021年一次性还清剩余债务,因和解需长期履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吉0524执17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庄国峰
审判员 郑云鹏
审判员 李海洋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衣成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