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渝0116执4749号
申请执行人: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法定代表人:钱江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伟(特别授权),重庆博爱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亲禾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张明伦,经理。申请执行人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亲禾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做出的(2018)渝0116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亲禾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标的为50525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重庆亲禾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等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无经营场所及人员。另案恢复执行时,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张明伦依法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重庆亲禾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临控等强制执行措施。2019年4月10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19年4月10日,被执行人重庆亲禾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执行标的款50525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8)渝0116执474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钟 渝
审判员 曾宪伟
审判员程鹏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邓 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