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606民初5466号
原告:梁结萍,女,200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县,
被告:郑国樑,男,199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梁结萍诉被告郑国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9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结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国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2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11月15日起按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1日,被告因欠缺资金向原告借款3200元,并于2019年2月26日向原告出具《借据》。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归还原告的借款,故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供了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微信转账记录打印件一份、《借据》及《借款协议书》原件各一份,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既未提供证据,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均予以采信。结合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8年11月1日,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出借3200元,双方为了确认借款的事实,于2019年3月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协议书》及《借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3200元,借款期限至2018年11月15日止,并约定了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原告已实际支付借款,其债权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向其归还借款32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原告在庭审中已明确利息按照《借款协议书》中约定的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现被告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从2018年11月15日起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郑国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结萍偿还借款3200元及利息(利息以32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8年11月5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郑国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樊二彦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胡祉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