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04民初3488号
原告:赤峰金地恒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临河小区**楼南侧厅101-1。
法定代表人:姜明霞,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宏超,男,1991年6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工,住赤峰市。
被告:景志慧,男,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均不详,现住赤峰市。
原告赤峰金地恒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景志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赤峰金地恒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赤峰金地恒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晶晶
二0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杜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