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224执141号
申请执行人:茶陵县公安消防大队,住所地为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
负责人:谭武。
被执行人:茶陵县云鼎风尚商务宾馆,经营场所为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经营者:罗箐,男,198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申请执行人茶陵县公安消防大队与被执行人茶陵县云鼎风尚商务宾馆行政非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作出(2019)湘0224行审1号行政裁定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罗箐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茶陵县公安消防大队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2019年3月18日立案执行。2019年3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罗箐直接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3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茶陵县公安消防大队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3月20日、2019年4月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罗箐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经查,被执行人罗箐名下坐落于茶陵县城关镇米水社区解放街建国路权证茶字第05-050039号房屋已抵押给湖南茶陵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思聪支行由茶陵县人民法院(2018)湘0224执564号、(2018)湘0224执545号、(2018)湘0224执保90号查封,在其他部门无财产登记情况。该案执行到位金额0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茶陵县公安消防大队,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茶陵县公安消防大队未能提供。2019年4月8日对被执行人罗箐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19年4月8日被执行人罗箐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4月1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0100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胜文
审判员 谭剑阁
审判员 曾梅来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杨琳媛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