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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302执保755号

安徽省首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琼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0
公开日期
2021-07-13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当事人
安徽省首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302执保755号申请保全人:安徽省首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三八乡何家村淮河西路北侧博文大厦第4层,机构代码:91341302068080983H。

法定代表人:陆二北。被保全人:王琼,男,汉族,1982年5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安徽省首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保全人王琼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安徽省首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日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保全人王琼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5000元。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安徽省首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保全人王琼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张西勇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徐 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