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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21财保273号

王华三、奚文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0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王华三;奚文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221财保273号

申请人:王华三,男,197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被

申请人:奚文光,男,197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申请人王华三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奚文光名下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在价值22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提供个人财产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华三为使将来生效法律文书得以顺利执行,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且已提供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奚文光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2000元。期限一年,自2019年4月10日至2020年4月9日。案件申请费240元,由申请人王华三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磊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胡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