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221财保273号
申请人:王华三,男,197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被
申请人:奚文光,男,197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申请人王华三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奚文光名下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在价值22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提供个人财产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华三为使将来生效法律文书得以顺利执行,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且已提供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奚文光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2000元。期限一年,自2019年4月10日至2020年4月9日。案件申请费240元,由申请人王华三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磊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胡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