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703执9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唯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钟云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建宁,江苏蓝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牟海涛,男,1975年11月30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连云港市连云区XXX。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依据:(2018)湛仲字第OE004347号仲裁裁决书。 上海唯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牟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湛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湛仲字第OE00434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牟海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上海唯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后将该案执行我院执行,我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报告财产。2019年1月10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基金、股票、车辆进行网络查询,除银行存款有零星小额存款外,均无其他财产。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对其进行限制高消费。2019年1月22日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走访,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依法约谈申请人,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玉华
审 判 员 李国栋
人民陪审员 王 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程豆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