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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703执96号

上海唯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牟海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0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上海唯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牟海涛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703执9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唯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钟云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建宁,江苏蓝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牟海涛,男,1975年11月30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连云港市连云区XXX。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依据:(2018)湛仲字第OE004347号仲裁裁决书。 上海唯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牟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湛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湛仲字第OE00434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牟海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上海唯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后将该案执行我院执行,我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报告财产。2019年1月10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基金、股票、车辆进行网络查询,除银行存款有零星小额存款外,均无其他财产。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对其进行限制高消费。2019年1月22日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走访,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依法约谈申请人,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玉华

审 判 员  李国栋

人民陪审员  王 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程豆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