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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民终7249号

赵民、杨老东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0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民;杨老东;李仁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民终72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民,男,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记,河南慧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老东,男,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青,河南聚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肖阵,河南聚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

被告:李仁吾,男,195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上诉人赵民因与被上诉人杨老东及原审被告李仁吾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豫0191民初226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民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民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492元,减半收取1246元,由上诉人赵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颖超

审判员  王明振

审判员  邓先理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时婉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