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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91执298号之一

顾广祥、李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顾广祥;李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91执2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顾广祥,男,197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代理人:汪丽萍,安徽蓝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峰,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本院在执行顾广祥与李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顾广祥与被执行人李峰于2019年4月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李峰支付申请执行人顾广祥执行款25万元,分别于2019年10月1日前支付8万元、于2020年1月24日前支付8万元、于2020年4月1日前支付9万元,款项直接支付至法院帐户,由法院支付申请执行人;取消被执行人李峰的限制消费令及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峰银行帐户的冻结;诉讼费5220元、执行费345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若被执行人李峰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顾广祥申请法院恢复执行。因履行期限较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0191执29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文新

审判员  唐 峻

审判员  尹 刚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邹 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