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粤2072民初898号

中山市小榄镇淼鑫模具加工店与李光辉、中山市达兴塑料电器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21-03-25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山市小榄镇淼鑫模具加工店;李光辉;中山市达兴塑料电器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2民初898号

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淼鑫模具加工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竹源昌华大街9号首层之五。

主要

负责人:潘雄。

被告:李光辉,男,1971年7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被告:中山市达兴塑料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曹二工业区宏业路一街4号。

法定代表人:李光辉。

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淼鑫模具加工店与被告李光辉、中山市达兴塑料电器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

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淼鑫模具加工店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山市小榄镇淼鑫模具加工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淼鑫模具加工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姚红波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苏洁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