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2民初898号
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淼鑫模具加工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竹源昌华大街9号首层之五。
主要
负责人:潘雄。
被告:李光辉,男,1971年7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被告:中山市达兴塑料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曹二工业区宏业路一街4号。
法定代表人:李光辉。
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淼鑫模具加工店与被告李光辉、中山市达兴塑料电器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
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淼鑫模具加工店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山市小榄镇淼鑫模具加工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淼鑫模具加工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姚红波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苏洁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