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702民督133号
申请人:安徽华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平天湖风景区璞玉天城小区****。
法定代表人:聂腊源,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胡纪策,男,1983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本院受理申请人安徽华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后,被申请人已主动履行部分交费义务,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支付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案件受理费17元,由申请人安徽华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文忠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王文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