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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7民申14号

成世辉与颜廷芬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21-07-20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成世辉;颜廷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7民申14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成世辉,男,196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颜廷芬,男,194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再审申请人成世辉因与被申请人颜廷芬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2018)粤1704民初475号一审民事判决和本院(2018)粤17民终1510号二审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成世辉申请再审称,1992年,被申请人颜廷芬将其家庭联产承包的阳江市阳东区塘坪镇马尾村委会马尾村2.21亩土地转包给再审申请人成世辉使用,约定成世辉在国家每年收取公购粮的时候代缴足额公购粮。2005年,国家实施惠农政策免除了土地使用者缴纳公购粮任务,再审申请人无需再向国家缴纳公购粮。据此,对代缴公购粮作为使用土地的承包费用,被申请人应在国家每年收取公购粮的时候请求申请人给付,但被申请人自2005年至起诉前都没有向申请人主张过承包费用,现被申请人起诉请求申请人支付2015年之前的承包费,明显超过诉讼时效。而一、二审法院仍认定被申请人上述的诉讼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判决申请人支付2015年之前的承包费给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颜廷芬没有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颜廷芬将涉案土地交付给再审申请人成世辉使用时,双方虽约定在国家每年收取公购粮时由成世辉代交公购粮,但2005年国家免征公购粮而成世辉无需再向国家交公购粮后,再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没有就如何支付承包费用问题重新进行协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的规定,一、二审判决不予支持成世辉认为颜廷芬请求给付2015年之前承包费已过诉讼时效的主张,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一、二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据不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成世辉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唐德森

审 判 员 罗志华

审 判 员 冯俊雅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曾金莲

书 记 员 莫蕙如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