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06民初1538号
原告:严青,女,199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辜波,湖北千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顺锦祥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徐家棚街三角路村福星惠誉水岸国际**地块******。
法定代表人:徐凡。
原告严青诉被告湖北顺锦祥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
原告严青于2019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严青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青撤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万捷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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