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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3122执115号

吴忠与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湖南省泸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忠;熊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3122执115号 申请执行人吴忠,男,住湖南省泸溪县武溪镇。 被执行人熊杰,男,现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吴忠申请执行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泸溪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湘3122民初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吴忠与熊杰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泸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3122民初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向永健

审判员曹必云

审 判 员 向舜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代理

书记员 杨二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