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105民初10099号
原告:马慧粉,女,汉族,1984年6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内乡县。
被告:河南龙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龙湖镇轩辕路东纬三路北国瑞铂仕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358971549C。
法定代表人:丁斌。
原告马慧粉与被告河南龙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慧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提供装修费用发票;2、对方迟迟不维修,要求对方承担已经维修的费用2508元;3、线路整改,请对方认真对待,电工说整改很麻烦,初步估算得6000元;4、对方使用假冒伪劣地板,如不整改,地板费,地板费用6750元请退回求对方付因装修使用次品,装修质量导致房子频繁出租,还租不出去,承担3间房子费用各两个月损失费1400元,共计8400元;6、墙壁未按装修要刷白,壁纸是补救措施,要求退回3000元;7、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由中间人介绍,认识龙铭装饰丁斌,对方诱导原告签字,告知原告怀孕,到时候生孩子不能验房,对方清楚,依旧说你随便签下。合同面积不对,原告未委托他人验房,对方和原告约定2018年4月第一次验收房子,也同意维修后原告付款尾款,但是对方并未履行维修的义务,原告第三次款也没付。原告的房屋装修有很多问题,如:插座被烧黑、房屋多处漏水、地板质、地板质量差现突然断电跳闸等。装修合同有霸王条款,对方明知原告已经怀孕,合同上只有对对方有利的条款,忽略了对原告应尽的责任。被告装修以次充好,房屋有多种问题,房子至今一年都出租了6次依然空置,须承担3个房间经济损失840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被告未答辩,未举证、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主要约定:被告承包原告位于安源时代广场A-1208、A-1108、A-1106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工程期限45日,自2017年5月16日至2017年6月31日,工程款48500元;签订合同后,支付60%即2万元,工程进度过半,支付35%即15000元,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5%即13500元;合同中基础装修部分(含漆)保修2年,水电路改造保修5年,防水工程保修5年。原告提交《收据》、《送(销)货单》显示,原告为维修冰箱线路、水龙头等共花费2488元。2018年12月6日,河南莱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载明安源时代广场A座1106、1208、1108房间是2017年5月申请办理的装修手续,2017年底装修完毕。2018年一年内,租户多次反映不断跳闸、突然断电、电气被烧现象。经电工核实,房间电路与物业无关,与房屋装修时电线电路有关。
本院认为,合同应当履行。原、被告签订《装饰装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被告装修质量不符合约定,造成原告房屋多次维修,原告为维修房屋共花费2488元,被告应赔偿原告的该项损失。原告要求被告提供装修费用发票,但原告未提供其向被告支付工程款的相应票据等,故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诉请的线路整改费用、地板费、地板费用金损失、壁纸费用,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龙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马慧粉损失2488元;
二、驳回原告马慧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7元,减半收取233.5元,由原告负担211.5元,由被告负担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张江勇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陈黄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