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206执255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堰桥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许建昌,无锡市堰桥化工涂料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无锡市山通工程机械配套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202006978580657,住所地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周黎明,无锡市山通工程机械配套有限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堰桥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涂料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市山通工程机械配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通机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206民初11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书:无锡市山通机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无锡市堰桥化工涂料公司价款9096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7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634元,由山通机械公司负担。在执行中,申请人撤回本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堰桥化工涂料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符合终结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苏0206执2551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顾华明
审判员 徐 雷
审判员 许正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陈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