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鲁1725行审6号 申请执行人郓城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郓城县金河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725495430044M。 法定代表人马洪臣,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继祥,男,197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郓城县。 被申请执行人山东郓城辉煌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随官屯煤化工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5543821782。 法定代表人娄广玲,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郓城县环境保护局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郓城县环境保护局郓环罚字[2018]第S03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郓城县环境保护局认为,被申请执行人山东郓城辉煌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辅配车间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郓城县环境保护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于2018年8月7日作出郓环罚字[2018]第S032号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为罚款30000元。于2018年8月15日向被申请执行人山东郓城辉煌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20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催告履行通知书,依法履行了催告义务,被执行人在催告期限内仍未履行。故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经审查认定,被申请执行人山东郓城辉煌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辅配车间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郓城县环境保护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于2018年8月7日作出郓环罚字[2018]第S032号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为罚款30000元。于2018年8月15日向被申请执行人山东郓城辉煌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20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催告履行通知书,依法履行了催告义务,被执行人在催告期限内仍未履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郓城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郓环罚字[2018]第S032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法律依据方面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未完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郓城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郓环罚字[2018]第S032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慧君
审 判 员 李 敏
人民陪审员 马华丽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郭 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