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585执28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太仓新奇乐婴儿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20593351M。
法定代表人:李永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双喜,江苏名仁(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磊,江苏名仁(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沛通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10C自编1005-1009自编A13(集群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8186325X5。
法定代表人:谭燕玑。 申请执行人太仓新奇乐婴儿用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沛通玩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585民初34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民事判决书,太仓新奇乐婴儿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广州沛通玩具有限公司交付婴儿手推车9534台,广州沛通玩具有限公司同时支付价款2935040.05元;另,广州沛通玩具有限公司还应支付太仓新奇乐婴儿用品有限公司诉讼费3028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责任,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965320.05元(货款2935040.05元、案件受理费30280元及以2935040.05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1.75字2018年7月24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2019年4月9日,本案申请执行人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况,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0585民初34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云超
审判员 王 勇
审判员 徐 澄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梅梓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