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324民初1090号
原告:正安县安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正安大道文昌社区七小区七鑫未来世界****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4675420599J。
法定代表人:贾水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芬,女,该公司职工。
被告:李毅,男,1976年11月22日出生,贵州省正安县人,现住正安县。 原告正安县安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3月14日立案。
原告正安县安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0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有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正安县安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正安县安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定刚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郑红丽
书记员 骆海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