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921民初669号
原告:重庆昌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政,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78652790F。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亚,四川竞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芳,女,1962年5月20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原告重庆昌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袁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后,因被告已清偿所欠物业费用,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昌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昌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袁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昌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仲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张 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