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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921民初669号

原告重庆昌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袁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昌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袁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921民初669号

原告:重庆昌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政,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78652790F。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亚,四川竞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芳,女,1962年5月20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原告重庆昌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袁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后,因被告已清偿所欠物业费用,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昌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昌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袁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昌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仲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张 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