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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825民初791号

欧阳洪伟与袁之祥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19-04-27
所属地区
安徽省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欧阳洪伟;袁之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825民初791号

原告:欧阳洪伟,男,198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朋志芳,太湖县徐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应霞,太湖县徐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袁之祥,男,197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原告欧阳洪伟与被告袁之祥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欧阳洪伟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阳洪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周峻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万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