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0民终1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威海海斯特钓具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乳山市商业街东段(华隆商厦**)。
负责人:宫铭杰,乳山泰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大筌,男,199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系管理人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娜娜,女,198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系管理人工作人员。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市环翠区金蚂蚁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文化东路**。
法定代表人:陶俊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杰,山东星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康,山东星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第三人:威海宝飞龙钓具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灶山路**-9div>
法定代表人:赵启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生,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铭,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威海海斯特钓具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因与被上诉人威海市环翠区金蚂蚁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威海宝飞龙钓具有限公司破产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2民初5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威海海斯特钓具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威海海斯特钓具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威海海斯特钓具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威海海斯特钓具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邓 锐
审判员 李慧东
审判员 马树芳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李英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