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青2801民初875号
原告:格尔木鑫发新亚五金经销部,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者:张海涛,男,1977年10月7日生,汉族,河南省舞阳县人,住格尔木市,身份证号×××。
被告:李军,男,1991年10月5日生,汉族,甘肃省永登县人,职业不详,住甘肃省永登县,身份证号×××。
原告格尔木鑫发新亚五金经销部与被告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
原告格尔木鑫发新亚五金经销部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格尔木鑫发新亚五金经销部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格尔木鑫发新亚五金经销部撤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计85元,由原告格尔木鑫发新亚五金经销部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韩春英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汪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