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81执9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谢彬,男,198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都江堰市科技开发区。
被执行人:杜俊,男,196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都江堰市。 关于谢彬申请执行杜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川0181民初23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杜俊所有的位于都江堰市××镇××路××栋××单元××楼××号房屋(都国用(2009)字第7××3号监证0134749,监共0051339,面积:322.62平方米)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 二、对被执行人杜俊所有的位于都江堰市××镇××路××花园××栋××楼××号房屋(都国用(2009)字第1××6号监证0134754,监共0051344,面积:94.37平方米)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需续行查封,须在查封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查封申请导致查封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田 丹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段文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