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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81执952号之一

谢彬、杜俊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21-03-30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谢彬;杜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81执9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谢彬,男,198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都江堰市科技开发区。

被执行人:杜俊,男,196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都江堰市。 关于谢彬申请执行杜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川0181民初23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杜俊所有的位于都江堰市××镇××路××栋××单元××楼××号房屋(都国用(2009)字第7××3号监证0134749,监共0051339,面积:322.62平方米)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 二、对被执行人杜俊所有的位于都江堰市××镇××路××花园××栋××楼××号房屋(都国用(2009)字第1××6号监证0134754,监共0051344,面积:94.37平方米)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需续行查封,须在查封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查封申请导致查封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田 丹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段文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