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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03刑初57号

伍芝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当事人
伍芝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鲁0203刑初57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伍芝华,女,1985年10月22日出生于湖南省双峰县,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7年8月2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9月27日被青岛市市北区。辩护人徐爱波、张志波,山东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市北检公刑诉[2018]9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芝华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文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伍芝华及其辩护人徐爱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28日13时许,綦某电话联系被告人伍芝华办理假的大学毕业证,伍芝华同意并收取綦某人民币100元作为定金。当日15时许,被告人伍芝华在本市市北区人民路四方某商场附近处,向綦某出售伪造的青岛大学毕业证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机关当场从伍芝华处缴获一本伪造的结婚证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伍芝华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伍芝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伍芝华系初犯、偶犯,当庭认罪悔罪,并愿意缴纳罚金。其犯罪动机简单,涉案的假证件已被查获未流入社会,望人民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28日13时许,綦某电话联系被告人伍芝华办理假的大学毕业证,伍芝华同意并收取綦某人民币100元作为定金。当日15时许,被告人伍芝华在本市市北区人民路四方某商场附近处,向綦某出售伪造的青岛大学毕业证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机关当场从伍芝华处缴获一本伪造的结婚证书。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涉案假结婚证、假毕业证、青大教务处证明、指认现场照片、案发现场图、证人綦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伍芝华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均能相互印证。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伍芝华预交罚金人民币2000元并退交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芝华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正确,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伍芝华的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所提量刑建议,本院已予以考虑。被告人伍芝华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交违法所得积极预交罚金,确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伍芝华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伍芝华退交违法所得款人民币100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厉建军

人民陪审员  孙国秀

人民陪审员  王祯君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袁春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