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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226民初276号

(2019)湘1226民初276号原告刘元发与被告满延超、舒易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高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满某某;舒某某;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高安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1226民初276号

原告:刘某某,男,1949年12月17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郭公坪镇郭公坪村。

被告:满某某,男,1995年12月24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岩门镇黄桑冲村。

被告:舒某某,男,1988年2月15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谭家寨乡梅场村。

被告: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高安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桥北路。

法定代表人:游某某,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付某某,江西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满某某、舒某某、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高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

原告刘某某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计127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江小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代理

书记员  莫宇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