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802民初2162号
申请人:刘某。
被告:陈某,现羁押于平凉市崆峒区拘留所。
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
原告刘某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某负担。
审 判 员 安兴强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亚亚
书 记 员 姚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