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甘0802民初2162号

刘某与陈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21-09-02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802民初2162号

申请人:刘某。

被告:陈某,现羁押于平凉市崆峒区拘留所。

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

原告刘某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某负担。

审 判 员 安兴强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亚亚

书 记 员 姚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