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执734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正川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荷花园街道远大一路**东方芙蓉园第******。法定代表人李理。被执行人马成广,男,汉族,1976年1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临湘市。申请执行人湖南正川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成广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长仲裁字第1506号裁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湖南正川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财产在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院执行的(2018)长仲裁字第1506号裁决即申请执行人湖南正川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成广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到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曦
审判员 戴 晖
审判员 彭京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谭智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