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91执622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河南省中小企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路**楷林国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45784612F。法定代表人关湘平。被执行人鹤壁市凯利节能建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金山工业园区内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7880751972。法定代表人勾会玲。被执行人鹤壁市新世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鹤壁市开发区黎阳路东段号410692000003754。法定代表人李生财。被执行人鹤壁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鹤壁市开发区黎阳路东段号410600100001885。法定代表人李生财。被执行人李生财,男,195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被执行人金爱芹,女,1953年12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被执行人李长江,男,198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被执行人勾会玲,女,198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被执行人李久江,男,198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被执行人孙丽娟,女,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被执行人李长有,男,1987年12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被执行人李长兴,男,199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被执行人李林江,男,198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关于河南省中小企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鹤壁市凯利节能建材工程有限公司、鹤壁市新世纪置业有限公司、鹤壁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生财、金爱芹、李长江、勾会玲、李久江、孙丽娟、李长有、李长兴、李林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豫0191民初2111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鹤壁市凯利节能建材工程有限公司、鹤壁市新世纪置业有限公司、鹤壁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生财、金爱芹、李长江、勾会玲、李久江、孙丽娟、李长有、李长兴、李林江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河南省中小企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18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二、2018年8月13日、2018年10月29日、2019年1月9日、2019年1月18日四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提起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及车辆信息;
三、2018年9月10被执行人邮寄传票,传唤其到院说明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到院说明财产情况;
四、2018年8月29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限制消费令;
五、2019年4月8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失信决定书;
六、2018年8月15日、2018年10月25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八百八十八万七千九百九十一元一角一分,实控金额为七万零二百二十二元七角四分;
七、2018年10月25日、2019年2月25日划拨被执行人名下存款七万零二百二十二元七角四分,已向财务提交转为执行费的申请;
八、2019年4月9日到郑州市政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情况,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无公积金;
九、2019年4月9日到鹤壁市不动产中心查封被执行人李长有、李长兴房产共计七套、等待处置;
十、2019年4月6日本院告知了申请人关于本案执行的相关情况,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河南省中小企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未实现的欠款8887991.11元,被执行人鹤壁市凯利节能建材工程有限公司、鹤壁市新世纪置业有限公司、鹤壁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生财、金爱芹、李长江、勾会玲、李久江、孙丽娟、李长有、李长兴、李林江应当继续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191民初211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可依职权对案件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文涛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杨 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