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8执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州鑫弘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海涛,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郑州鑫弘实业有限公司与张海涛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108民初269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登记、房产等财产线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108民初26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霄鹏
审判员 穆 牧
审判员 楚云鹤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张文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