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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8执43号之一

郑州鑫弘实业有限公司与张海涛追偿权纠纷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19-04-20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郑州鑫弘实业有限公司;张海涛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8执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州鑫弘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海涛,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郑州鑫弘实业有限公司与张海涛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108民初269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登记、房产等财产线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108民初26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霄鹏

审判员  穆 牧

审判员  楚云鹤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张文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