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821执244号申请执行人康小燕,女,汉族,住吉安县。被执行人周旺华,男,汉族,住吉安县。康小燕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赣0821民初12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周旺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周旺华有可供执行财产。2018年1月14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28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242元,被执行人周旺华至今未履行。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3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晓斌
审判员 熊尹亮
审判员 周涛裕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彭春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