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102执5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雪,女,198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
被执行人:蔡小松,男,1980年4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本院在执行李雪与蔡小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李雪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董立才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黄 萍 更多数据:
李雪、蔡小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102执5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雪,女,198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
被执行人:蔡小松,男,1980年4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本院在执行李雪与蔡小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李雪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董立才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黄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