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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122执369号之二

高增贵与张韩飞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21-08-30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事
当事人
高增贵;张韩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内0122执36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高增贵,农民,住托克托县。被执行人张韩飞,职工,住托克托县。本院在执行高增贵申请执行张韩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张韩飞在内蒙古托克托县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为×××,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张韩飞在内蒙古托克托县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为×××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慧芳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补亚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