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121执28号
申请执行人:王春先,女,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团风县人,住团风县。
被执行人:方文海,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团风县人,住团风县。
被执行人:孙凤霞,女,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团风县人,住黄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春先与被执行人方文海、孙凤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春先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歀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鄂1121执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童新睿
审 判 员 刘秋元
人民陪审员 邹松林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朱光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