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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121执28号

王春先、方文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湖北省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春先;方文海;孙凤霞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121执28号

申请执行人:王春先,女,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团风县人,住团风县。

被执行人:方文海,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团风县人,住团风县。

被执行人:孙凤霞,女,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团风县人,住黄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春先与被执行人方文海、孙凤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春先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歀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鄂1121执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童新睿

审 判 员  刘秋元

人民陪审员  邹松林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朱光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