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06民初1478号
原告:湖北瑞智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静安路**尚文科技大厦第****。
法定代表人:谢智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筱筱,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亮,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何四七,男,199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大悟县, 原告湖北瑞智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四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原告湖北瑞智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9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瑞智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瑞智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瑞智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齐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刘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