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冀0109执1226号
申请执行人:刘建兴,男,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藁城区。
被执行人:杨赫,男,1990年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藁城区。
被执行人:任凯,男,199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藁城区。
被执行人:康新社,男,195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藁城区。本院在执行刘建兴与杨赫、任凯、康新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存在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2018)冀0109执122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聂文京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李 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