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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09执1226号

刘建兴、杨赫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建兴;杨赫;任凯;康新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款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冀0109执1226号

申请执行人:刘建兴,男,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藁城区。

被执行人:杨赫,男,1990年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藁城区。

被执行人:任凯,男,199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藁城区。

被执行人:康新社,男,195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藁城区。本院在执行刘建兴与杨赫、任凯、康新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存在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2018)冀0109执122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聂文京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李 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