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291民初174号
原告:李玉梅,女,195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杨明,男,198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吉林市城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安全员,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吉林大街**。代表人:毕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吉祥,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梅与被告杨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梅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玉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梅撤诉。案件受理费148元,由原告李玉梅负担。
审判员 刘 强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黄春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