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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122执369号之三

高增贵与张韩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21-08-30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增贵;张韩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9)内0122执36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高增贵,农民,住托克托县。被执行人张韩飞,职工,住托克托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内0122民特20号民事裁定书,于2019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张韩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韩飞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韩飞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张韩飞在内蒙古托克托县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账户:×××)每月工资收入4000元,提取至申请人高增贵在内蒙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为×××内,直至履行完剩余案款39075元为止。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慧芳

二○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补亚飞 微信公众号“”